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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发布时间:2016-11-17 作者:国华育展 点击:3154
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和我省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一)省财政厅负责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会同省商务厅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审核年度外经贸资金支持重点和预算,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省商务厅负责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提出年度外经贸资金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建立有关项目库,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和项目审核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并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包括: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推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培育新兴业态和新竞争优势;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和国际化发展;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产品进口;促进贸易便利化建设,提高外经贸公共服务能力等。

(二)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包括: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开展技术和技术服务出口等。

(三)引导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包括: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鼓励开展境外并购及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完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等。

(四)其它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七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或单位给予支持。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及申报项目(库)有关具体要求。

第九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初审、资金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省属企业申报项目直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符合条件的项目要提前纳入项目库,拟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四章  支持条件、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资金支持使用方向,并已纳入我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项目库;

(二)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的使用单位相一致,须具有从事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 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资金;

(四) 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

(五) 其它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属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本细则和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要求,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库)申报工作。

(二) 各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库)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联合行文统一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外经贸、财务、技术方面的专家,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向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的安排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省有关部门(机构)或市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市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每年1月底前,各市财政局、商务局联合将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情况以正式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总结报告应包括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效益、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相关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流〔2014〕49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4〕42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6〕424号)《关于印发支持企业“走出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6〕423号)《关于印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技术出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6〕42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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