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做好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及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方向项目(以下简称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和《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使用细则(修订版)的通知》(琼商贸[2017]329号),以下简称《使用细则》)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扶持资金的企业及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组织境外参展团组项目的商会、协会、会展公司等中介机构可不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
(一)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贸企业。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进出口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备案。
(三)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资金支持内容,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相关报送统计资料。
(六)已获得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方向资金支持三年但仍无进出口的企业不再支持。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和受理
(一)网上申请
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时间登录http://www.smeimdf.org.cn/网站填报并提交资金申请。
(二)纸质材料申请
1.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在海口的承办中介机构直接向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递交资金申请材料。
2.在各市县(区)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和单位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递交资金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向省商务厅递交项目资 金申请材料,以便加快项目审核速度。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3.项目申报单位报送书面材料时应同时提供有关凭证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4.申报材料必须齐全规范,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完成情况。
5.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材料必须清晰完整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复印件不清晰不完整的材料一律退回不受理。
三、申报时间
(一)2018年度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及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时间: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实施完成的项目。
分两批次受理,对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实施完成的项目,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在网上申报并提交资金申请材料;2018年4月1日至7月31日实施完成的项目须在9月10日前在网上申报并提交资金申请材料。企业或承办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上网填报并递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省商务厅将不再受理,后果由企业自负。
四、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各市县(区)项目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当地企业递交的项目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上报省商务厅。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第一批次受理的项目请于8月1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第二批次受理的项目请于9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如市县商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初审材料,省商务厅将不再受理,后果由市县商务部门负责。
(二)省级项目及经各市县(区)初审后上报的项目,均由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省级项目由省级直接办理拨付,市县(区)项目由省级安排直拨企业。
五、资金支持项目内容
(一)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 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项目
境外专利申请支持企业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协定)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等,支持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咨询费、律师费、申请费等相关费用;境外商标注册申请支持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申请;资质认证含国际化标准组织相关资质认证(不含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仅支持产品生产厂家在海南的企业)以及目标国家或地区产品进口资质认证,支持初次认证的认证费(含咨询培训费和产品检验检测费)、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支持标准按《使用细则》规定执行。申请资质认证项目的企业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应已开展进出口业务,否则不给予支持。
2.境外展会项目
(1)境外参展团组项目
支持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费、宣传资料费、场地租赁费、参展企业人员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其他费用(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用)。
(2)单个企业参展项目
支持展位费、布展费、参展企业人员国际旅费(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用)。
(3)企业赴境外自主办展(会)项目
根据企业上年底提出的并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的境外自主办展(会)项目计划申请和项目方案,支持场地租赁费、布展费、展品运费、宣传资料费、办展企业人员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用)。
(4)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或省商务厅组织的我省境外特定经贸展(会)项目。支持参加展(会)的企业的展位费、布展费、参展企业人员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用)。
上述参展参会费用,国外城市间发生的必要交通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据实予以支持,其他费用按《使用细则》规定标准予以支持。
(二)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1.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对中小外贸企业利用“信保通”系统开展保单管理、企业资信调查、海外风险信息查询以及业务数据分析等业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予以支持。
2.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对中小外贸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资信服务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予以支持,支持标准按《使用细则》规定执行:
(1)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
(2)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
(3)海外采购商/供货商名录报告;
(4)重点行业研究报告;
(5)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
3.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增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对中小外贸企业参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定期开展的风险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所产生的差旅费用予以支持,支持标准按《使用细则》规定执行。
六、支持方式
企业项目均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按上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
七、资质申请和资金申请。
(一)资质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请资金时,应上网注册申请资质(http://www.smeimdf.org.cn),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纸质材料,由相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网上对企业提交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
(二)资金申请。申请单位按当年度工作通知文件规定的时限在网上(http://www.smeimdf.org.cn)填报资金申请。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在各市县(区)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和单位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递交资金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向省商务厅递交项目资金申请材料,以便加快项目审核速度。在省工商局注册或在海口的承办中介机构直接向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递交资金申请材料。
八、其他事项
(一)资金原则上不支持现金支付的项目。
(二)项目单位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编制材料目录并按顺序印制成册。同时,必须随附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有公司印章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的声明文件。
(三)各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更好地发挥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通知相关规定由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办理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述两单位有关部门咨询与反馈。 (海南省商务厅:65331535;海南省财政厅:685317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和我省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一)省财政厅负责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会同省商务厅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审核年度外经贸资金支持重点和预算,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省商务厅负责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提出年度外经贸资金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建立有关项目库,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和项目审核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并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包括: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推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培育新兴业态和新竞争优势;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和国际化发展;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产品进口;促进贸易便利化建设,提高外经贸公共服务能力等。
(二)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包括: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开展技术和技术服务出口等。
(三)引导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包括: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鼓励开展境外并购及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完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等。
(四)其它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七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或单位给予支持。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及申报项目(库)有关具体要求。
第九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初审、资金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省属企业申报项目直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符合条件的项目要提前纳入项目库,拟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四章 支持条件、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资金支持使用方向,并已纳入我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项目库;
(二)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的使用单位相一致,须具有从事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 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资金;
(四) 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
(五) 其它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属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本细则和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要求,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库)申报工作。
(二) 各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库)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联合行文统一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外经贸、财务、技术方面的专家,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向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的安排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省有关部门(机构)或市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市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每年1月底前,各市财政局、商务局联合将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情况以正式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总结报告应包括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效益、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相关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流〔2014〕49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4〕42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6〕424号)《关于印发支持企业“走出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6〕423号)《关于印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技术出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6〕42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一)符合《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2016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外经贸企业。
(二)项目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实施。
(三)对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
二、支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支持内容和补助标准详见附表1–1。其中:开拓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名录见附表1–2)项目的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70%,开拓其他市场项目的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50%。同时对不同内容项目采用最高限额方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所有中小外贸企业拓市场项目除提供《资金拨付申请表》、《企业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还需提供的材料(项目名称格式为:年份+合同中所列展会全称)
1. 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应有摊位数量、摊位面积等信息);
2. 组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应列明展位费和其他参展费用等信息);
3. 组展方出具的有关展位面积和展位费的确认函;
4. 参展人员的护照或者港澳通行证(含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
5. 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无出入境日期签章的,需提供出入境日期记录;
6.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7. 展会期间工作照片(能显示参展人员、摊位号、参展企业名称和参展商品)。
(二)认证项目还需提供的材料(项目名称格式为:产品名称或产品型号+认证标准名称+认证项目类别)
1. 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认证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报价单复印件;
2. 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3. 所委托认证机构的认证资质相关文件复印件;
4. 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检验检测报告中有关结论性内容的复印件;
5.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项目还需提供的材料(项目名称格式为:注册地+ 商标类型+“商标注册”)
1. 项目申报单位与商标注册代理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 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
3.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四)境外专利申请项目还需提供的材料(项目名称格式为:产品+专利申请地+专利类型)
1. 项目申报单位与专利服务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 专利注册证书复印件;
3.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五)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信保通EDI)项目还需提供的材料
1. 项目申报单位与EDI企业端的开发制作单位的合同复印件;
2. 所开发系统对应具体功能的截图打印资料和由双方确认的系统交付使用验收单;
3.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的信保通EDI项目立项申请单复印件、信保通EDI项目测试意见反馈单复印件(加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业务专用章);
4.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
(六)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海外资信服务)项目还需提供的材料
1. 报告封面和目录的复印件;
2.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的资信报告收费通知书;
3. 报告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
4. 对于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签订年度资信产品服务协议,且定制资信报告费从年度资信费用中抵扣的企业,除上述1–3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协议复印件、企业资信服务委托单(加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业务专用章)复印件。
(七)改善融资服务(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项目还需提供的材料
1. 项目申请单位与融资银行的融资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双方基于项目申请单位出口应收账款形成融资关系的材料;
2. 该出口保单融资合同项下的还款凭证复印件等可以证明项目申请单位本期实际发生融资利息的材料(加盖银行公章);
3. 融资银行向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该出口保单融资合同项下的放款凭证等可以证明融资银行已提供融资的材料,其他可以证明融资银行是运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向项目申请单位提供融资的材料;
4.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单明细表复印件、赔款/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复印件。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市场开拓资金专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商务厅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江苏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六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七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二)近3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二)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三)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境外投(议)标;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国际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分析;企业培训(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重点扶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
2.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3.境外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
第五章 支持标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且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支持项目内容所需金额的50%。
第十二条 对不同类别项目,我省市场开拓资金采用定额、最高限额及按比例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我省中小企业申请的企业项目,每个企业每年度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我省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的项目实行数量控制,每年度申请项目数量最多不超过8个。
第十五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项目资金支持应按实施细则附件中的“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和“江苏省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要求”进行申报。在项目实施后,即可网上申报,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商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 历年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历年获取资金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
第十九条 符合实施细则第七、八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至8月申请上半年项目,次年1月至2月申请上年度下半年项目。
第二十条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两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附件应包括初审情况汇总表。具体申报材料,分别于每年9月30日前(申报上半年项目)及次年3月31日前(申报上年度下半年项目)上报省商务厅。两部门的联合上报的文件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公示后,由省财政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一)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二)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三)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四)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五)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六)违反实施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省财政厅将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省商务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严重违反实施细则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需对本地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于次年3月1日前将有关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省商务厅(财务处)。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2月10日起实施。原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实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苏财规[2010]24号)同时废止。
(一)境外展览会
境外展会是指企业参加的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1、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会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与支持。每个企业最高补贴5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70%。
(2)由各级商务部门或贸促会统一组织或举办的境外展会,并由其统一申报的境外展会项目,对企业所发生的展位费及组展单位所发生的公共支出费用(包括布展费、展品运输费、宣传推介费等)给与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每个企业最高补贴5万元。
(3)申报单位已通过有关组团单位申请了团体项目,不得再重复申报。
2、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
(2)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的参展邀请函;
(3)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参展展位合同或确认书;
(4)费用支出凭证、记账凭证及发票;
(5)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团体项目还应提供团组出国任务批件或团组大名单;
(6)参展人员展会期间在本企业展位上的工作照。
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的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已在中国认监网上或认证机构的网站上对外公示。包括ISO9000标准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标准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1、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认证机构收取的初审认证和复评认证费用予以支持,一个认证为一个项目,每个认证最高补贴2万元,且不超过认证费用的70%。
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
(2)项目申报单位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认证合同复印件;
(3)认证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或被授权的代理公司,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认证机构认证审核报告复印件;
(5)认证证书复印件;
(6)费用支出凭证、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三)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是根据进口国或地区对具体产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出口合同的要求,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认证。是指国际标准或外国规定的产品认证,如CE、UL、FDA、GS和FCC认证等。产品认证不包括我国政府规定、在我国境内必须进行的强制性检验及认证。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在我国或在产品进口国或地区应具有合法的认证资质。
1、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认证过程发生的认证费用及产品的检验和检测费用给予支持,最高补贴5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
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
(2)申报项目单位与委托认证机构的认证合同;
(3)委托认证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资质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或被授权的代理公司,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产品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5)认证机构的检验及检测报告复印件;
(6)费用支出凭证、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四)境外专利申请
境外专利申请是指向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境外专利的企业需在国内已经获得相应的国内专利。
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用给予支持,一个专利为一个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
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
(2)国内专利的证明文件、国内专利证书、国家专利局同意申请国外专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国家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4)申请境外专利的委托书、境外专利申请书;
(5)境外专利管理部门的接受文件(中外文),境外发布的专利公告(中外文),境外专利证书;
(6)费用支出凭证、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五)境外商标注册
境外商标注册仅支持企业自产商品在境外进行注册。
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企业在境外进行的产品商标注册发生的费用给与支持,最高补贴3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
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
(2)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复印件,通过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的,还需要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及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同一商品国内商标注册证明(或初步审定报告)复印件及商标图样;
(4)境外商标管理当局(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注册国际局)注册文件复印件;
(5)境外注册商标图样;
(6)国外商标管理机构的接受函(中外文),国外的商标注册公告(中外文);
(7) 费用支出凭证、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
同一企业最多可申报3个项目,累计最高补贴1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
每个项目的实际支出额需达到1万元以上;
项目材料须装订成册(胶粘),纸张幅面为A4。同一企业的所有项目(不含展会团体项目)装订成一册,不同项目有彩页分开;
企业申报境外展会团体项目的材料,由组展单位装订,同一展会装订成一册,不同企业材料用彩页分开;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所有外文材料内容需有中文对照;
填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4);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商务局。
二、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项目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重点支持外向型生产加工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出口产品创新研发、促进外贸创新发展等项目。对企业的上述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与补助。
(二)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
2、《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5;
3、《承诺书》附件3;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部门批复文件;
5、企业2016年经中介机构审定的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
6、企业2017年上半年财务快报复印件;
7、经中介机构审定的申报项目审计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账务处理情况、促进产品出口及效益情况);
8、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
9、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1、项目材料须装订成册(A4纸胶粘),同时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一份;企业应准备好所有与上述材料复印件对应的原件。评审时需要进行核对。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项目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电商基地)、物流仓储和人才培训项目;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应用企业,支持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和监管环境。支持内容主要为基础设施建设、场租费、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培训费等,其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具体支持对象为:
1、集聚不少于10家跨境电商企业的园区或基地;
2、拥有各类自建跨境电商平台并实际投入使用的企业;
3、在阿里巴巴第三方平台开通企业国际站业务的企业(支持项目为基础年费);
4、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从事揽收、仓储和分拣配送业务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跨境电商园区(电商基地)
(1)《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5;
(2)《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
(3)项目简介及相关资质文件;
(4)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园区管理机构的文件及机构代码证;
(5)园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名单、企业情况统计表;
(6)园区内跨境电商企业从事跨境业务的证明材料(跨境电商交易记录、外汇收入证明、跨境第三方支付合作协议);
(7)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说明,费用支出记账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8)设备购置及软件开发清单及用途说明,费用支出记账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9)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跨境电商平台企业
(1)《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5;
(2)《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
(3)企业简介;
(4)跨境电商企业营业执照;
(5)跨境电商企业各类平台及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简介、平台网页截图、平台登记或批复要件;
(6)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交易平台)另行提供跨境第三方支付合作协议、跨境支付交易凭证(交易记录截图)、外汇收付凭证;通关服务平台和综合服务平台另行提供与国际物流企业合作协议并已实现海关入统;
(7)平台软件开发协议、软件开发或购买费用记账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8)设备购置说明、设备购置费用记账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9)企业员工培训人员名单(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培训合作协议、费用记账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10)场地租用协议、场租费记账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11)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3、阿里巴巴第三方平台开通国际站的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简介;
(3)阿里巴巴与企业开通国际站的合作协议;
(4)企业国际供销协议;
(5)企业收汇凭证;
(6)企业报关单;
(7)阿里巴巴开具的平台费用发票;
(8)企业支付阿里巴巴平台费用的银行支付凭证。
4、跨境电商物流仓储企业
(1)《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5;
(2)《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
(3)企业项目简介;
(4)企业营业执照;
(5)行业主管部门(邮政、海关等)的批复文件或许可;
(6)物流企业与跨境电商企业合作协议、收入凭证;
(7)物流企业与从事跨境电商物流业务的企业合作协议(或从事跨境物流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支付凭证;
(8)物流运单(抽取2014-2017年度每年度不少于20条)信息凭证;
(9)设备购置及软件开发用途说明、清单、费用支出记账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10)场地租用协议、场租费记账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11)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材料装订要求
1、材料采用A4纸胶装装订成册。封面标明2017年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申报单位、申报时间,材料侧面胶装部分打印申报单位,在申报单位上加盖公章,申报材料加盖骑页章。
2、申报材料要建立目录。不同内容部分之间用彩页分隔;多条目内容前加各内容汇总名录,如多项收入凭证需制作所有凭证的汇总表,以方便审核;对于个别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加入单独说明,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
四、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项目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鼓励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我市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培育优势、发展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等项目。支持内容为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或软件采购。支持重点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和对俄合作中心城市(包括国际贸易大通道建设项目及通关便利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其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二)申报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
2、《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5;
3、《承诺书》附件3;
4、项目简介、部门批复文件;
5、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7、项目材料须装订成册(A4纸胶粘),同时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一份;企业应准备好所有与上述材料复印件对应的原件。评审时需要进行核对。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安排资金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确定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河北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OO万美元以下;
2. 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组织河北省省内企业或行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 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 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 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将市场开拓资金下达我省后,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采取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分为省级使用部分和设区市、直管县使用部分。设区市、直管县使用部分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省级企业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省范围内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出项目申请,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审定后将市场开拓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企业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向所在地财政局、商务局提出项目申请,由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审定并拨付项目资金,同时将资金拨付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市场开拓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算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和商务局每年应对币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2月底前将清算资金文件、资金总结报告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而材料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外展览会 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境外展览会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
50% |
|
公共布展(只限团体项目) |
50% |
|
(二)境外展览会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3、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4、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具有组织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5、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中小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 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中外文)
2. 参展人员护照及签证(中国海关出入境放行章)复印件;
3. 组展方的收费通知复印件;
4. 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或证明资料复印件;
5. 支付外汇费用的,须提供支出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6.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7. 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
8. 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二、境外市场考察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交通费 50%
生活补贴 50%
(二)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的申请要求
1. 境外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2. 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2天,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3. 境外市场考察费用指进行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
1. 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
2. 国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4. 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赴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地区支持比例为70%,赴其它地区支持比例为50%。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护照及签证(中国海关出入境放行章)复印件;
2、出国考察人员机票(船票、车票)及购票的发票复印件;
3、国外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出国考察报告;
5、出访行程单;
6、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经济工作、全省商务工作会议精神,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经贸合作,为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惠民生做出积极贡献。
结构调整
根据《财务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2016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以下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作如下调整:增加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培育竞争新优势等4类项目申报,取消企业培训、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境外投(议)标、其他开拓国际市场等六类项目申报。考虑到政策延续性及我省部分市州及企业有关项目已实施的的实际,截止10月已经实施的国际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企业培训等项目今年可继续申报,从明年开始不再支持。
支持标准
优先支持扩大向西开放的重点展会。对企业参加由省商务厅统一组织,且列入省上重点展会计划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对企业参加传统市场的境外展览会,展位费统一按70%予以支持。今年将国际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宣传推介2个项目作为境外展览会配套项目予以支持,系统中仍在原项目内单独申报。
1、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所发生的人员境外交通费、生活补助按国家标准70%予以支持,在国际市场考察项目内申请,每个企业只限申报1-2人。非国际展会性质的国际市场考察项目、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从今年起不再支持。
2、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制作宣传推介材料、视频及在境外媒体发布广告等产生费用,按70%予以支持,单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非国际展会性质的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从今年起不再支持。
3、对我省参加第120届广交会企业制作宣传推介材料、视频等宣传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70%予以支持,单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在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内申报。
四、具体要求
2016支持我省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以下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务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文件要求,并符合以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必须是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 Cnab.gov.cn)能够查询到的经过批准的认证机构,所取得认证证书在该机构网上查询已经公布。所取得的发票须是认证机构开具的发票,对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不予支持。
(二)所有项目须提供与发票相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三)企业自主申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审核。
(四)市(州)商务局负责本地区网上和纸质材料的复审工作。复审时要做工作笔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名称、所附各材料如发票、邀请函、合同等名称、企业申报金额、复审金额),随同纸质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向西办。
五、项目申报审核时间
2016年项目申报审核工作,企业在9月30日之前申报完毕,市(州)和直管县在10月15日之前报省商务厅向西办。
六、项目资金拨付
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渠道和程序于11月底前拨付实施单位。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特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所称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的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进行支持。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 在贵州省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 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 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 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九条 申请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须按规定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进行资质注册和项目申报
第三章 资金支持内容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见本实施暂行办法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 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 争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预算,采取因素法方式确定当年度省级使用和市(州、地)使用的资金控制数。
第十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且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70%。符合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单位,在一个计划年度内,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审核、批复金额以百元为单位。
第十四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支付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每年中央下达我省市场开拓资金总额的3%,并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承办单位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实行省和市(州、地)两级管理。省直企业、中央在黔企业以及全省范围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项目向省商务厅申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企业以及本地区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项目直接向市(州、地)商务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直接报账制和事后支持的方式。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按隶属关系(本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省或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资金拨付,应提交以下材料:
• 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完成填报并打印的《申请单位登记表》和《资金拨付申请表》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该项目实施内容和工作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 实际发生的、加盖有项目单位公章的费用支出合法凭证复印件(原件留存原单位备查)
• 《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费用支出清单》(可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中下载)
•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中资金拨付须知)
第十九条 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季度后次月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审核通过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级项目使用的市场开拓资金,由省财政厅拨给省商务厅后转拨给项目单位;市(州、地)项目使用的市场开拓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各市(州、地)财政部门,由市(州、地)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向项目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商务部门应把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情况相应下文通知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与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金拨付的审核和拨付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地)商务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2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将总结报告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各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贸易合作厅《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审批管理办法》(黔贸合发[2001]3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拨付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商发[2004]109号)同时废止。
一、支持对象
(一)福建省(不含厦门)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外经贸中小企业[境外展览会项目按照《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境外展会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外贸〔2017〕19号)执行]。
(二)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间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中小企业,以及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服务的单位。
二、支持标准
除境外展览会项目外,每家企业的支持项目数不超过2个,企业申报资金拨付项目数超过2个的,可按扶持金额大小排序优先支持金额大的,各项目原则上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单位符合支持内容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符合支持内容实际发生费用低于1万(含)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境外展览会
2017年境外展会项目按照《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境外展会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外贸〔2017〕19号)执行。
(二)管理体系认证
对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及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等首次认证的认证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予以支持。
(三)产品认证
对产品认证认证费、检验检测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3万元予以支持。
(四)境外专利申请
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境外专利申请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予以支持。
(五)境外宣传广告
1. 对企业面向境外客户所做报刊杂志广告,按照广告费用最高不超过3.5万元予以支持。
2. 企业利用互联网搜索工具,并通过自有网站向境外客商进行产品和品牌的宣传推广,对利用工具产生的广告费用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六)境外商标注册
对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按照商标注册费用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予以支持。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的上报与申报时间
1.资质注册。2017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与省级境外展会扶持资金继续统筹使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随时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www.smeimdf.org.cn)进行资质注册(已注册的单位不再注册)点击“输出申请表”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与其他相关的材料递交设区市商务部门。设区市商务部门收到材料审核无误后即予以公示。
2.资金拨付申请。2017年上半年实施项目,请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于2017年8月31日前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填报,纸质材料同时报送所属设区市商务部门。2017年下半年的项目与2018年上半年的项目作为一个申报年度,按照2018年申报通知执行。
(二)申报材料审核
1.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所属企业、单位申报,同时登录www.smeimdf.org.cn,对辖区企业的纸质、电子版光盘等申报材料进行对照审核。各申报单位应对网上填报信息及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2.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做好项目初审、汇总工作后,将联合行文文件于9月15日前上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寄省商务厅。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为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工作责任主体,组织做好项目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工作,并对企业真实性、出口情况负责。财政部门主要加强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四、其他要求
(一)各设区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好2017年度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其他申报条件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有关要求执行。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除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并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表1:
一、境外展览会 |
详见《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境外展会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外贸〔2017〕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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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体系认证 |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资金拨付申请表;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回单;证书;证书查询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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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认证 |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资金拨付申请表;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回单;证书中文翻译;证书;证书查询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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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申请专利 |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资金拨付申请表;境外专利申请书(中外文);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回单;证书;证书查询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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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宣传广告 |
境外报刊杂志广告 |
1.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资金拨付申请表;广告代理商与广告商的合同或授权书;广告代理商与企业的合同;广告商开具给广告代理商的发票(如果多笔款项一并支付,提供清单);广告代理商开具给企业的发票;广告代理商、企业的银行付款回单;样本原件;ISSN刊号网络查询结果截屏及每年续费水单复印件; |
境外互联网广告 |
2.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申报单位与境外网络营销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境外网络营销合作单位营业执照(如合同签订方为代理商,则除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供代理资格证明);发票及银行水单(如合同签订方为代理商,则除项目申报单位与代理商之间的发票水单外,还需要提供代理商与授权方之间的费用账单明细及发票凭证);境外网络营销账户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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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外商标注册 |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资金拨付申请表;申请文件;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回单;证书;证书查询路径; |
附表2: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本单位已认真阅读《福建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承诺本单位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均完整、真实、有效,如有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行为,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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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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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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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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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邮箱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分配我省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及其所发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开拓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各市、县商务和财政部门强化项目申报、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1. 省商务厅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2. 省财政厅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根据各县(市)商务主管机构设置、县(市)进出口总量和开拓资金使用成效等情况,授予县(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相应开拓资金管理职责。县(市)单独设置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年进出口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资金使用规范的,原则上授予其开拓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选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创造必要工作条件,建立严格的审核及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如不能较好地使用管理资金,促进成效不显著,不再单独设立商务部门的,将取消该市、县管理开拓资金的相应职能。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八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 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组织全省或行业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 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 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已享受其他政策的项目不得再申请项目资金。企业每个项目只能获得一次开拓资金支持。
第四章 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 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1. 境外展览会支持内容包括:
①展位费(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
②公共布展费;
③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
团体项目需10家以上企业参展。
2.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支持内容包括:
①ISO9000等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②ISO14000等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③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
④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
⑤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
3. 各类产品认证支持内容包括:
①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认证费;
②CE、FDA、CL、COS等产品认证的认证费;
③其他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
4. 境外专利申请支持内容包括:
①境外专利申请前期考察费;
②境外专利申请相关申报、核准费。
5.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支持包括:
①宣传材料的翻译、制作费;
②宣传视频的翻译、制作费。
6. 电子商务支持内容包括:
①创建企业中英文网站的设计费;
②出口退税等外经贸专项管理系统建设费;
③网交会等网上出口营销公共平台建设、维护费。
7. 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支持内容包括:
①在境外媒体上发布产品广告的广告费;
②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
8. 国际市场考察支持内容包括:
①企业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位人员的国际市场考察往返交通费;
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支持人员境外三项费用,每人每次境外时间累计不超过20天,其中单个国家(含地区)不超过10天;
③已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支持的参展企业,可视资金情况再批复同意申报1名人员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的相关境外交通费和境外三项费用。
9. 境外投(议)标支持内容包括:
①标书购制费;
②项目初步设计费。
10. 企业培训支持内容包括:
①培训资料费;
②培训相关会务费;
③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交流培训费。
参加培训的企业需50家以上。
11. 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支持内容包括:
①收购技术费;
②收购品牌费。
12. 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开拓资金原则上支持上一年10月21日至本年的10月20日内实施完毕的项目(2010年支持范围1月1日至10月20日),并实行事后补助。
第十三条 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 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3. 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优化进出口结构的活动。
4. 开拓资金使用效果较好,进出口增长较快,申报资料齐全、规范的企业。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分配的年度资金额度,研究确定省里年度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
第十六条 审核确定的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指标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的一个月内,按照要求将资金足额直接拨付到每个企业,且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批文。
第十七条 为扩大开拓资金促进效果覆盖面,对各类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实行最高限额,对企业享受较多开拓资金支持但进出口增长缓慢的将酌减补助,企业累计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每个项目资金支持的最高限额为:
1. 境外展览会每个企业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 管理体系认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 各类产品认证每个项目一般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彩电、冰箱、大型工程及成套设备等产品认证每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 境外专利申请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
6. 创建企业网站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网上出口营销公共平台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7. 境外广告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商标注册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8. 国际市场考察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9. 境外投(议)标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10. 企业培训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
11. 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审核期间的平均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项目资金申报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省辖市或授权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直企业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企业,要在商务部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网站,网址为www.smeimdf.net或www.smeimdf.org)上注册,并将加盖企业印章后的相关资料(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副本、《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待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企业才能申报开拓资金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毕且相关资料齐全的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开拓资金网站上申请项目补助资金。企业要如实、全面填写《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在项目小结中认真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费用支出、人员国别天数、取得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报项目资金补助时,须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提交主管部门。市、县企业的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其中报市或县商务主管部门两份(其中转报省商务厅一份)、财政主管部门一份;省直企业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其中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各一份。
1. 《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从开拓资金网站上直接输出打印,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2. 项目活动及实际费用支出的相关合法凭证。主要包括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确认书)、证书(样本、光盘等)、发票、国际机票、银行转账凭证(现金收据)、护照及签证(出国批件)、认证单位及网络等公司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登机牌(原件)等合法凭证。相关资料须全部加盖单位印章,是外文的还须翻译。
3. 企业需按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以便核查。申报中的其他要求,参见开拓资金网站和省商务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商务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补助金额进行认真审核,确认项目申报补助金额(以整千元计),在企业《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网站上作相应操作确定审核结果,并于每年11月5日前联合行文(附表按项目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时,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拨付、成效等评估分析和总结,一并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可委托承办单位或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确认项目支持金额。省财政厅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省里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的评审、论证、培训、政策宣传、审计等。经费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
第二十七条 为进一步强化市、县开拓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根据市、县主管部门工作绩效,从全省工作经费中列支县、市承办单位相关费用。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开拓资金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项目执行及审批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进度和额度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等。
第二十九条 凡使用开拓资金的企业,都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商务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1. 违反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 截留、挪用开拓资金的;
3. 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 同一项目违反规定重复申请的;
5.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 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商务、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商务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开拓资金。
第三十三条 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承办单位、中介机构未能按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后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取消承办、审核资格,收回承办单位、中介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皖外经贸计财发[2001]36号)同时废止。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以下简称“中小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类别及支持重点
(一)项目类别:中小资金共设置17类项目,其中: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9类,广西资金支持项目8类。中央资金支持9类项目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境外展览会(团体)、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培育竞争新优势。广西资金支持8类项目包括:国际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境外投(议)标、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境外宣传广告、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企业培训(团体)、出口商品采购基地运营。17类项目均通过网络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本年度具体可申报的项目类别以系统开通为准。
(二)支持重点:境外展览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培育竞争新优势、境外投(议)标项目、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广西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年度海关统计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按规定报送会计年报和统计资料;
4.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通过当地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具有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加外贸业务考察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
2.通过当地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具有组织企业培训资质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项目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项目执行时间。项目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项目网络申报时间。网络系统开通时间预计在2017年3月,开通期限30天,届时商务厅将就网络申报事项另行发文通知。
(三)纸质项目材料报送要求。企业纸质项目材料截止接收时间为3月20日,区直项目单位项目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市、县项目单位项目材料向属地商务、财政部门报送,由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区直项目单位项目材料一式两份,市县项目单位项目材料一式四份。
四、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一)国际市场考察项目对企业参加商务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组织的境外考察人员交通费、食宿费予以适当补助。企业单独考察项目不予支持。组团单位应具有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只有上年度参加境外展览会、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国际性展览会(如: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的企业才可申报该类项目。
(三)纸质项目材料须与网络申报内容相符。纸质材料和网络申报缺一不可,内容必须相符。对于缺少纸质材料或者纸质材料和网络申报内容不一致的项目将审核不通过。
(四)按要求填写和报送项目材料。项目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支持。不按要求填报项目、填错项目类别的项目不予支持。项目材料包含有外文材料的,需附中文译本,如不翻译视为材料不齐全。
(五)填写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时,“申请拨付金额”应以实际符合票据金额(若提供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不予支持)按相应比例核算后填写,“申请拨付金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支持。
(六)项目材料须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不可附手机拍照或相片打印的材料。
(七)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并在支付凭证复印件上标注折算计算过程,折算金额须与记账凭证入账金额一致。
(八)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所申报项目的对外支付款项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确需现金支付的款项请说明理由,评审时视情况确定是否支持。
(九)项目材料装订要求:须按《申报通知》的“项目材料清单一览表”对应的项目类别、项目材料序号将相关材料(部分项目含实物)排序,热熔胶粘装订成册。中央资金支持项目使用的封面,广西资金支持项目使用的封面,封面和封底可使用浅色的皮纹纸装订。项目纸质书面材料须每页盖公章,费用凭证还须加盖财务章,项目材料封面盖公章。
(十)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申报材料有虚假材料,将进行公开通报,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商务资金项目。
五、项目申报组织
(一)请各市、县商务(外经贸)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积极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指导项目单位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申报工作。加强沟通配合,严格审核项目材料,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中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二)请各市、县逐个项目填写《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按照企业名称分别排序编号),联合行文连同企业项目申报材料于4月10日分别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务处)和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各一式一份,逾期不予受理,文件电子版发送至swtcwc@gxi.gov.cn邮箱。各县(市)联合上报文需同时抄送本市商务局(委)。
(三)请各市、县商务(外经贸)管理部门按照填报《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的顺序对项目材料进行排序编号,并在项目纸质申报材料的左上角标注编号,编写格式包含资金来源、属地和序号,以便清点材料。同时,还须在网络申报系统逐个审核辖区内项目,对审核不通过的项目须填写不通过的原因。市(县)初审不通过项目材料不需上报两厅。
特此通知。
广东省外经贸发展 专项资金(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8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 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外〔2015〕120 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中央财政2018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稳增长调结构)事项申报工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中央财政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稳增长、调结构)事项,包括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和企业品牌培育项目、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茧丝绸项目的申报指南,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遴选申报项目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 团应根据财行〔2018〕91 号文、粤财外〔2015〕120 号文和申报 指南要求,按照依法依规、绩效导向、风险防控的原则,切实履 行审核把关职责,核实具体项目的实施和实际投入情况,对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向的项目予以上报,并对本地区、本集团 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区域绩效和监 督跟进等工作负责。有关申报材料真实性由各地市、各省属单位 负责。
二、严格执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 团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要求, 按时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前审核上报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为加强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集团应将所属企业或单位的资金申请(除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 市 场 项 目 ), 同 步 通 过 外 经 贸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网 络 管 理 系 统(zxzj.mofcom.gov.cn)上报。申报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的 , 由 企业( 单 位 ) 通 过 中 央 专 项 资 金 网 络 管 理 系 统(www.smeimdf.org.cn)申报。系统申报情况将作为资金分配的 重要依据。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 团应加强对所属企业或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 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审计部门等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 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汇总上报申报材料时,需按照财行〔2018〕91 号文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设定并报送绩效目标表(附件 4)。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 团应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中央财政 2018 年度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稳增长、调结构)事项的使用情况总 结(包括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使用情况及效果、绩效自评情况、 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四、联系方式
(一)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品牌培育项目
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联系人:李永洲 电话:020-38819857
(二)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
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
联系人:殷世卫
电话:020-38819855
(三)茧丝绸项目 省商务厅市场规划与建设处 联系人:王皓喆
电话:020-38812992
一、支持对象
(一)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在我省注册登记(不含深圳市,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2017 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
2.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品牌培育项目。
1.依法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中方或中方控股企业。依法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2.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支持的内容和标准
(一)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支持,具体包括境外展览会、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等项目。单个企业当期资助金额低5,000 元(含)的不予资助。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1.境外展览会(优先扶持粤东西北企业)。
支持内容 |
每个展位最高支持比例 |
每个展位最高支持限额 |
|
展位费
|
100%(不高于展位 费的实际支出额)
|
|
其他市场
|
30,000 元
|
15,000 元
|
2.境外专利申请。
项目序号 |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1 |
发明专利 |
50% |
100,000 元 |
2 |
实用新型专利 |
50% |
100,000 元 |
3 |
外观设计专利 |
50% |
100,000 元 |
3.境外商标注册。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境外商标注册 |
50% |
30,000 元 |
4.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贴息 |
所产生利息的 20% |
200,000 元 |
5.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
根据商务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的合作机制,对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通过商业银行给予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贷款给予贴息扶持。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 业务发展专项融资贴息 |
所产生利息的 35% |
400,000 元 |
(二)品牌培育项目。
主要支持企业收购国际品牌和创建国际品牌。其中创建国际品牌包括设立境外品牌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品牌境外宣传推广等。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对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在境内进行整体宣传推广活动等。
项目序号 |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1 |
收购国际品牌 |
50% |
5,000,000 |
2 |
设立境外品牌营销 网络和研发机构 |
50% |
2,000,000 |
3 |
品牌境外宣传推广 |
50% |
1,000,000 |
4 |
广东省出口名牌企 业境内整体宣传推 广活动 |
50% |
1,000,000 |
专项资金采用人民币资助方式,外币费用支出按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折算。
三、支持期间、申报程序
(一)支持期间。2017 年7 月1 日-2018 年6 月30 日发生的项目或所支出费用。
(二)申报程序。申报程序分为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
1.符合申报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的企业(单位) 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网址www.smeimdf.org.cn)申报并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
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省直属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商务厅(外贸处)。
2.符合申报品牌培育项目的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省直属企业及省级社会中介组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商务厅(外贸处)。
(三)申报时间。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于8 月31 日前将申报单位纸质版申报材料及审核报告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
上述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和补正材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宁波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中小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加强监督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中小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其中对企业参加的新兴市场展览会予以优先支持;
(二)支持外贸中小企业获取各类出口产品国际认证;
(三)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不包括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的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
第三章 申请企业及项目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中小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小于6500万美元;
(三)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支持范围,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补助的单个项目实际支出金额应大于1万元。单个项目是指企业参加的单个境外展览会、开展的单次产品认证、投保的全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第四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中小资金采取按项目实际投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方式,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投入所属期限在申报通知中另行明确。已享受过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下表:
编号 |
支持项目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 限额 (人民币万元) |
政策内容 |
一 |
境外展览会展位费 (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
50% 70% |
1万 1.5万 |
1.境外展览会项目仅支持展位费,其他费用不予支持。(备注:不同展会分开报) 2. 单个展览会支持不超过4个标准(9㎡)展位,非标准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 3.传统市场最高支持比例50%,且每个展位最高限额1万元;新兴市场最高支持比例70%,且每个展位最高限额1.5万元。 |
二 |
产品认证 认证费用 |
50% |
1.5万 |
1.产品认证为出口产品国际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2.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予以支持。 3.企业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次年申请。(备注:2016年取得的证书) 4.不同的认证项目应分别申请,只对首次认证给予支持,不包括后续年度审核、换证等费用。 5.产品认证费用最高支持比例50%,且单个认证最高限额1.5万元。 |
三 |
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 |
20% |
200万 |
1.企业年度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最高支持比例20%,且单个企业最高限额200万元。 2.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
备注: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传统市场是指:美国、英国、日本、部分欧盟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以及香港地区;新兴市场是指除传统市场以外的国家及地区。
第五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印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申报程序如下:
(一)资质审核(在线注册)。企业首次申报的,登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点击“在线注册”,按提示逐项填写,完成后生成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版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登记证、海关登记证复印件(全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到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审证开通手续,完成注册登记。
(二)网络和纸质申报。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点击“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申请”填写拨付申请表,其中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的,请选择“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培育竞争新优势”一栏进入,项目名称统一填写“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申报完成后,打印《资金拨付申请表》(出口信用保险项目除外)并签署单位负责人意见、盖印公章后,会同项目相关资料(一式两份)递交到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纸质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境外参展项目
1.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采用电子签证等方式出入境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2.行程证明材料(包括机票、车票等复印件);(备注:电子行程单也可以)
3.组展单位提供的参展价格清单(收费通知单)或组展单位提供的展位确认书(上面须注明展位数量、面积、金额);(备注:一定要注明摊位费的金额)
4.发票和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备注:网上打印的回单必须有银行盖章)
5.展会期间全角度摊位照片。(备注:有摊位号和布展单位名称的照片)
(二)产品认证项目
1.委托的认证机构资质文件(营业执照或合作性文件);
2.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
3.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4.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备注:有其他费用的,要认证机构列出费用清单)
(三)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出口信用保险保项目申报资料由各保险公司统一提供,企业不必申报书面资料。
(四)注意事项
1.除展会照片外,其他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通过拍照打印等方式提供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2.企业提供的发票和银行付汇凭证抬头均需与申报单位一致,对现金支付的票据不予受理。
3.申报材料应按序装订,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备注:所有资料每一页都要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并加盖公章后,联合上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和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持标准审定补助金额,并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各地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中小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并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六条 获得中小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中小资金的行为,追缴其获得的中小资金,同时在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并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附件2
各区县(市)具体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
||
单位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海曙区商务局 |
王波 |
55889138 |
江北区商务局 |
吴娜 |
87666023 |
镇海区商务局 |
宋晓波 |
86296293 |
北仑区商务局 |
邱茂辉 |
86789676 |
鄞州区商务局 |
张凌 |
28877533 |
奉化区商务局 |
汪武坤 |
88906312 |
余姚市商务局 |
江琦 |
62750031 |
慈溪市招商局 |
吴若兰 |
63968962 |
宁海县商务局 |
戴狄狄 |
65578706 |
象山县招商局 |
戴铭婷 |
59127910 |
保税区经济发展局 |
曲波 |
89286560 |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
华燕 |
87901522 |
大榭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
蔡红 |
86765003 |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 |
何琦琼 |
89283623 |
杭州湾新区商务局 |
陈侃侃 |
8928048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青岛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稳定外贸增长优化外贸结构、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省、市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促进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商务局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财政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方案;建立管理体系,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市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局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按规定组织预算评审,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及时批复经人代会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具体资金使用方案拨付资金。
第五条 各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财政、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促进外贸稳增长优化结构,扩大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二)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支持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三)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四)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五)支持引导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化解贸易收汇风险。
(六)健全境外经贸工作网络,支持境外工商中心运维等。
(七)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七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向区(市)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所规定使用方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市商务局根据年度外经贸工作计划和批复的预算,印发有关年度工作通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下达年度外经贸指标考核要求,提出资金预拨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局资金预拨方案并将资金下达区(市)。
(二)市商务局考核区(市)年度外经贸指标完成情况,提出资金清算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资金清算方案,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将清算资金下达区(市);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三)区(市)财政、商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确定的具体支持项目、标准等,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区(市)不得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至下级财政部门,不能用于区(市)部门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五)所规定使用方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申报单位根据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下达的申报通知,向所在区(市)商务、财政部门提报申报材料。
(二)区(市)商务、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受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申报材料应审核原件并加盖原件已审核印章或审核人签署原件已审核意见,原件审核后退还申报单位。
(三)区(市)商务、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本地区项目申报情况,由区(市)商务部门按时统一报送报市商务局。
(四)市商务局统一受理区市汇总的申报项目,复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根据审核报告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六)至(七)所规定使用方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市商务局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外经贸发展目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评审有关要求和程序,对市商务局提报的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预算审核,按要求和程序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后,将年度预算批复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按《青岛市绩效预算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按规定取消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财政部下达我市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央办法未明确具体事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区(市)财政、商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2016〕45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本办法相应调整。
一、境外展会平台项目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
1.基本补助标准:按照参展成本对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为A类和B类,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8万元/人;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5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4万元/人;港澳展参展人员费用补助定额
0.2万元/人。
2.导向性扶持:对规模以上境外展会(指我市参展企业10家及以上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对我市“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加大展会扶持力度,对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展位不超过2个,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
(二)支持举办境外区域品牌展
2018-2019年继续加大力度打造区域品牌,计划在境外增加举办“精品厦门”或“品牌厦门”展会场次,重点推介上年度我市一般贸易出口额前20位的商品及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含汽车、船舶基地)产品,以厦门整体形象集中在目标市场进行推介。
1.申办条件
(1)展览形式:展中展或自办展,专业展优先,展位应位于集中区域(展位规模为100个展位以下的,集中区域不少于展位数的80%;达到100个展位及以上的,每一集中区域不得少于50个展位)。
(2)展览规模:“精品厦门”展位数不少于5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30%)且参展企业不少于20家(汽车、船舶类展会不受参展企业家数限制);“品牌厦门”展位数不少于3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30%)且参展的自有品牌出口企业不少于10家。
(3)申办单位条件:一是申办单位为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展机构;二是申办展中展的,须具备展会一级代理以上资格;三是须按要求提交详细组织策划方案,对区域品牌展的公共布展、活动组织、客商邀请、宣传报道等方面做出详细安排。
2.补助内容
(1)展位费、人员费及展品运费补助
展位费补助不限展位数,展位费按展会举办地标准上浮20%予以补助,支持多展位特装,对4个及以上特装展位的,补助标准上浮50%;人员费用补助按展会举办地标准执行,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超过2个展位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展品运费按50%的标准扶持。
(2)公共费用补助
境外区域品牌展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助,3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30万元,5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40万元,8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50万元,100个展位(含)以上的,每增加10个展位,公共费用补助可相应增加5万元,但总额不超过80万元。承办费用按境外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计算,承办单位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公共展位及承办单位展位不计入展位规模计算公共费用。
(3)行业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用
支持承办单位购买境外区域品牌展行业采购商信息供参展企业查询,给予每家参展企业5家采购商资信调查名额,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补助,此项补助由承办单位统一申请。
3.企业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计入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市商务局按照境外厦门区域品牌展评分表(详见附件)对承办单位申报材料评分,评定得分90分(含)以上的项目为当年度境外区域品牌展项目,并与承办单位签订委托承办协议,项目执行完毕后实际规模未达到要求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
(三)支持举办境外专业对接会
支持在境外举办推介上年度我市一般贸易出口额前20位商品及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含汽车、船舶基地)产品的专业对接会。组织单位须具备本市独立法人资格,本市参加企业达10家及以上(不含承办单位),在外行程中专业商务对接活动达70%(含)以上。补助内容:企业参加人员及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按境外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组织单位不超过4人;对超过10家境外企业或机构参加的对接活动予以场所、设备租赁等公共费用予以全额补助,补助不超过2场,每场不超过5万元。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对接会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计入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
(四)支持组展机构提升资质
对于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于境外主办展会、获得境外展会总代理、独家代理和一级代理资格的本市组展机构给予奖励。其中,对于主办境外展会、获得境外展会总代理或独家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加该展会达到10家(含)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奖励3万元;20家(含)以上的,奖励8万元;30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于获得境外展会一级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加该展会达到10家(含)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奖励2万元;20家(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30家(含)以上的,奖励8万元。单家企业参展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组展机构不计入参展企业数。
二、国际营销网络项目
(一)支持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进驻批发中心(商品城、展示中心、大型超市)等形式扩大国际营销网络,对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租期不少于6个月)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长期外派(指连续在境外停留30天及以上)营销、技术人员费用参照我国驻外管理技术人员标准(930美元/月)给予50%的补助,每年每个网点上述两项费用补助合计封顶10万元。
(二)支持海外仓建设(运营)及运用
1.对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仓储面积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年度服务本市企业达10家(含)以上且单家服务对象对海外仓所在国家或地区年度出口额达100万美元(含)以上或通过海外仓发货包裹量达12000个(含)以上的,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100万元。
2.支持企业运用海外仓分拨、分销产品,对自用海外仓的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以及运用海外仓的仓储费、交易费(指订单处理费、退件处理服务费等,不含佣金)等费用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于因运用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采用销售收入抵扣费用方式的,按年平均客单价分档予以补助,即:年平均客单价10(含)-50美元的,补助0.5元/单;年平均客单价50(含)-100美元的,补助1.0元/单;年平均客单价100美元(含)以上的,补助2.0元/单;不论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10万元。
三、跨境电商出口项目
(一)支持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业务模式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在此业务模式下垫付资金按基准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期限不超过90天,每年度封顶200万元,不计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
(二)支持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对境外销售自有品牌产品,对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按1.0元/单予以品牌交易补助,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10万元。
四、其他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一)企业其他项目
1.支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取得ISO9000、ISO14000系列认证、职业安全认证、卫生认证、食品安全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给予5000元补助。
2.支持企业产品认证。对企业取得CE、UL(CUL)、FDA、GS、FCC及E-MARK产品认证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
3.支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对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对企业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万元。购买境外品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按购买当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扶持,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5.支持企业运用主要B2B、B2C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推介推广,对单个平台定额补助1万元。
(二)支持设立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2018-2019年将积极利用各项资源,按照《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操作办法》要求,增设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服务于我市双向投资及开拓海外市场工作。
五、申报条件及封顶额度
(一)申报企业或单位条件
1.在我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 10万美元(含)以上;本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不得为0;上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如进出口额未达10万美元,本年度进出口额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海关统计进出口数据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上年度加本年度9610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
2.我市企业经海关统计部门认定的二线出口数据以及通过与市商务局签订协议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出口形成的出口数据,可计入本企业进出口额。组展机构、专业对接会承办单位、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海外联络点承办单位、经市商务局认定身份的服务贸易企业不受进出口额条件限制。
3.近五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已开展相关业务。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项目条件
单个项目支出金额达1万元(含)以上,境外区域品牌展及境外专业对接会项目补助、不须审核费用支出的项目补助不受此限制。
(三)封顶额度
除奖励项目及另有规定限额的扶持项目之外,每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获扶持资金1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一般贸易出口额前20位商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及B2B、B2C电子商务平台名单由由市商务局在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
(二)境外展会平台的部分项目(含境外区域品牌展的公共费用、行业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用、境外专业对接会、组展机构代理资格奖励)、国际营销网络项目、跨境电商出口项目、运用电子商务平台等补助以及设立海外联络点购买服务费用可由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支持。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兑现2018年度和2019年度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国际市场考察;国(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专利注册;国(境)外发布产品广告和商标注册;培训与研讨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国际电子商务建设;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重庆市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或上年度有进口实绩;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助内容、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企业市场开拓资助项目资助总额标准。
单个企业原则上每年申请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国际市场考察。
(一)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交通费 |
70% |
生活补贴 |
70% |
(二)支持标准:
国际市场考察资助:给予团组人员交通费、生活费资助,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且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人,资助总额共计最高不超过4万元。补贴标准:每人最高补贴南美按2万元/人,北美、北欧最高按1.8万元/人,香港、澳门最高按0.8万元/人,其余国家(地区)最高按1.6万元/人支持。
(三)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的申请要求。
1、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国际市场考察”类项目。
2、国际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3、国际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2天,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4、国际市场考察费用指进行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
(1)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
(2)国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二、国(境)外展览会参展。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支持标准 |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
70% |
25000元/个,最多支持4个展位 |
公共布展(只限团体项目) |
根据实际情况申报 |
|
(二)境外展览会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3、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其中,团体项目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外经委统一组织实施的。
4、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5、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中小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
三、管理体系认证。
(一)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
70% |
5万元 |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
70% |
5万元 |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70% |
5万元 |
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
70% |
5万元 |
其它管理体系认证 |
70% |
5万元 |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申请要求。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项目。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4、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 www.cnab.org.cn 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5、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四、产品认证。
(一)产品认证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产品认证 |
70% |
10万元 |
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 |
70% |
20万元 |
(二)产品认证项目的申请要求。
1、产品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产品认证”类项目。
2、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3、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4、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5、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
6、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五、专利注册。
(一)专利申请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发明专利 |
70% |
5万元 |
实用新型 |
70% |
5万元 |
外观设计专利 |
70% |
5万元 |
(二)专利申请项目的申请要求。
1、专利申请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专利申请”类项目。
2、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4、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5、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六、国(境)外发布产品广告和商标注册。
(一)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境外宣传广告 |
70% |
5万元 |
境外商标注册 |
70% |
2万元 |
(二)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类项目。
2、企业所做广告类别包括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和影视广告。
3、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只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其它相关费用。
4、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5、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6、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七、培训与研讨会。
(一)企业培训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培训费 |
70% |
3万元 |
(二)企业培训项目的申请要求。
1、企业培训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直接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培训”类项目。
2、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在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培训活动,包括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方法等。要求参加的中小企业不低于30家且时间在一天以上。企业培训项目不包括境外培训。
3、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会务费,不包括参加培训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4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企业培训项目时,必须提供参会企业汇总表(网上申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
八、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一)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宣传材料的翻译及制作 |
70% |
2万元 |
宣传视频的翻译及制作 |
70% |
3万元 |
(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的申请要求。
1、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类项目。
2、制作的宣传材料不少于2000份,宣传视频不少于5分钟。
3、宣传材料及宣传视频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4、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九、国际电子商务建设。
(一)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创建中小企业网站 |
70% |
2万元 |
企业网络营销活动 |
70% |
5万元 |
(二)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的申请要求。
1、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电子商务活动”类项目。
2、电子商务活动项目包括创建企业网站、企业在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营销活动。
3、创建的中小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4、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是指企业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
5、创建企业网站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
6、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通过了ISO、CMMI等相关资质认证。
7、每个企业只支持一次创建企业网站,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个网络营销活动项目。
8、电子商务活动应按不同项目内容分别申报。
十、境外投(议)标。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支持金额 |
标书购制费 |
70% |
2万元 |
项目初步设计费 |
70% |
2万元 |
说明:
1、境外投(议)标项目包括: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参加国外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项目。
2、此项为风险支持,如企业中标,则不予支持;如企业部分中标,按中标比例相应减少支持金额。
3、初步考察及调研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一次境外考察,包括两人的往返经济舱机票。
4、境外投(议)标项目在填写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时,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请用“境外投(议)标”表。
十一、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一)境外并购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收购技术 |
70% |
20万元 |
收购品牌 |
70% |
20万元 |
(二)境外并购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并购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并购”类项目。
2、境外并购项目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的业务经营活动。
3、境外并购业务只对收购技术和收购品牌发生的直接收购费用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一年一次,项目执行之后申报,即每年商务部8月-11月开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网络,各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网络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请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外经委、财政局进行网络申报和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区县(自治县)外经委、财政局审定后报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外经委、市财政局审定后在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再由区(县)财政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助后,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时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助申请表(通过网络申报程序保存之后打印)。
二、实际支出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加盖项目申请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其他相关资料(见附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为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对区县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骗取、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解释。
附:
开拓资金申请材料
一、境外考察
1、总结含行程、交通、食宿及人员数量等费用说明;
2、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人员清单(团组领队(随团外经贸委人员)在批件或人员清单上签字核实);
3、出国考察人员护照复印件(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在国(境)外公务活动的照片(如洽谈会,拜访商会等);
4、国(境)外原始机票、机票发票及食宿发票复印件;
5、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国(境)外展览
1、参加展览的招展书或参展通知(国(境)外组办展的项目提供招展通知);
2、国(境)外办展项目需提供在国(境)外办展的批复文件;
3、如有公共布展,需提供公共布展与装修公司的合同及布展效果照片;
4、申请大型展品回运费的项目,提供回运展品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5、展览期间照片;
6、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人员清单;
7、出国考察人员护照复印件(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
8、参展摊位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摊位数量(面积)、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复印件,如是出国团组,团组领队(随团外经贸委人员)在摊位使用情况说明上签字核实;
9、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认证
1、认证合同复印件,产品认证请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2、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3、发票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商标注册
1、与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需提及商标注册涉及的国别);
2、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
3、发票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国际专利注册
1、国家或国外专利权威机构颁发的专利证明;
2、或国外专利权威机构签定的合同;
3、发票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国(境)外广告宣传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1、与广告代理商签订的代理合同;
2、印制的宣传材料或光盘或实施项目的证明材料;
3、发票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电子商务建设
1、首次入会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协议和创建网络的合同。
2、网络营销活动合同相关费用发票,相关网页资料及网站。
3、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培训与研讨会
1、培训总结含培训内容、时间、人数;
2、培训通知、资料;
3、到会人员签到名册(包括到会单位、联系人、电话);
4、申请企业专项人才培训资助,还需要提供:通过培训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5、市重点培育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上岗培训资助,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劳动合同;
6、发票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境外投(议)标
1、境外投(议)标标书和设计书复印件;
2、相关费用发票;
3、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1、收购技术(品牌)合同复印件;
2、相关费用发票;
3、国家专管部门批准文件(证书);
4、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批注:所有需准备资料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网络提交材料清单为准。
按照商务部《关于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要求,根据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5〕180号)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深圳市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以下简称支持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鼓励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降低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商标注册项目、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
(二)商务部《关于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
(三)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5〕180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
1.每个企业2017年度可获得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为了使更多的企业享受此项政策,每个企业自2014年始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项目组织单位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0个;只支持在本年度完成,且单个项目支出不低于1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的项目。
3.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4.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5.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须对申报系统中所填报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因企业填报信息错误或无效导致资金无法正常拨付的,将统一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核对拨付。
6.项目具体拨付情况受支持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可根据本年度资金预算按比例进行整体拨付。
(二)资助方式及支持内容
按照事后资助的原则,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予以资助,具体如下:
1.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项目: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比例给予支持。每个境外展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为60000元,项目完成时间以护照回国时间为准。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团参加境外展览会,参展的企业应全部为在系统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且企业数量应达到5家以上(含5家),同时项目组织单位可代企业申报展位费支持。支持项目组织单位为突出我市城市形象的整体性进行的公共布展,最高支持金额2000元/个,未达到最高支持金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持。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支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培训、咨询、年审费等费用不予支持),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15000元/个,管理体系认证必须由经我国认监委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代理公司(仅限直接授权)进行;每个企业同一管理体系认证只支持一次。项目完成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3.商标注册项目。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费、年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商标注册15000元/个。商标注册项目完成时间以商标事务所通知企业领取注册证书时间为准。
4.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支持内容为中小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官方费用和代理费用。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当年,可给予10000元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者国际检索通知书的后一个时间为准。
四、申报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 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法人,2016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无重大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项目组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其业务范围;
2.申请的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资金支持。
五、申报程序
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需要通过网上注册、资金申报两个环节完成申报。
(一)网上注册
申报单位进入国家申报系统-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http://www.smeimdf.org.cn ),填写企业信息进行注册。以前年度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不需要重复注册。
(二)资金申报
申报单位在受理时限内,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资金申报,同时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企业端申报http://szes.szjmxxw.gov.cn/,且须前往市民中心东厅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资金申报不成功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须接受市经贸信息委或市财政委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审计。
六、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将“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每一页都须盖公章,法人签字页必须由法人签字或盖章),会同相关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须验原件,递交复印件一式一份,外文资料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所有复印件每一页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顺序整理,递交到市民中心东厅3号窗口。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
1.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3)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4)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须递交组团单位加盖公章的“未通过其他渠道申请并领取支持资金补贴的证明”原件;
(5)与展方或有资格的组团单位签订展位的合同(协议);
(6)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赴香港参展,通行证如无出入境记录,须提供香港特区入境标签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中国公民查询出入境记录》证明;
(7)企业参展展位效果图和带有参展时间彩色打印的展位照片;
(8)企业通过第三方展览公司参展的,如审核需要,第三方展览公司有义务提供主展方与第三方的招展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
(9)申请企业为该参展人员购买的连续6个月(含参照当月)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如参展人员为企业法人可用营业执照复印件替代法人的社保单。
2.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3)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4)项目组织单位的招展通知;
(5)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协议);
(6)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协议);
(7)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
(8)公共布展展位效果图和带有参展时间彩色打印的展位照片;
(9)参展企业名单、账号及各企业申请金额,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
(10)申请企业为该参展人员购买的连续6个月(含参照当月)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如参展人员为企业法人可用营业执照复印件替代法人的社保单。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
(4)认证证书;
(5)提供认证单位的有关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的认证资格证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商标注册提供合同(协议),注册文件及标识。
(四)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涉外专利申请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05表);
(5)国际检索通知书(202表);
(6)如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则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七、申报受理机关
1.申报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承办单位: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51号金威大厦16楼
咨询电话:83988673、83988675、83988676、83988677
3.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3号窗口
八、申报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市经贸信息委审核材料并拟定资金执行计划——网络公示——报市财政委复核——申请单位提供相关拨款凭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拨付。
十、办理时限
申报时间:自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月31日受理我市中小企业及项目组织单位2017年度资金申请,企业须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材料(受理申报开始前已实施完成的项目须于2017年10月12日前递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按市经贸信息委要求的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如: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大于(含)五万须提交收据再予以拨款)。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特此通知。
(备注:已成功完成申报的企业需及时留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官网中最新文件的发布)。
相关链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主页 http://www.szjmxxw.gov.cn ]→[专题专栏]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官网首页右下角橙色的小模块)]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cn ]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服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cn ]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大连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分析、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等(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项目申请条件
第八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进行开拓国际市场相关培训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不包括组织中小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申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大连市注册的中小企业参加其他省市的团体项目,且已获当地批准支持,该中小企业不得再以企业项目名义在大连市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且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
第十三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在每年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大连市各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十六条 大连市各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至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对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根据当年中小企业项目资金计划申报情况,可以开通项目计划调整期。在此期间,中小企业可以登陆“管理系统”对当年的项目资金计划进行补报,同时对当年无法实施或实施不完的项目进行终止。
第十八条 “市场开拓资金”是“普惠制”资金,以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获得资金扶持为宗旨,因此不能确保每个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所有项目均获得扶持。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将根据当年中央分配的资金额度和使用要求以及当年大连市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合理进行项目批复。
第十九条 每年度每个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项;每年度获得的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累计获得的资金达到70万元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在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管理系统”向大连市各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同时上报资金拨付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其他相关材料(详见当年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发的通知文件)。
第二十二条 大连市各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至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对项目资金拨付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大连市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要求向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拨付资金。
第八章 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连市财政局和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二十四条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查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二十五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可委托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评审、论证及审计等工作,以保证“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的顺利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与管理,支持本市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
开拓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委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等。市财政局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办部(以下简称市承办部)受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开拓资金申报受理、项目审核、政策咨询等具体事务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程序
第四条 (支持内容和标准)
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分企业项目与团体项目)、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培育竞争新优势等。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详见附件1)。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对近两年给予过开拓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4、具有从事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专业人员,对开展国际化经营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二)申请境外展会(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本市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4、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第六条 (申请注册)
首次申请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单位,应通过开拓资金申报系统网站www.smeimdf.org注册并填写“中小企业或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注册登记表”,网上确认提交后按归口管理向资金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材料(详见附件2)。
第七条 (资金申报)
(一)年度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年度的资金拨付申请期内网上提交项目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交材料(详见附件3),逾期不予受理。
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开拓资金支持。已申请境外展会(团体项目)支持的,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开拓资金支持。
(二)项目总数限额。本市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每年最高可申请10个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高于10万美元(含)的中小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10个项目(不含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1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包括当年度获取进出口经营等资质的新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不含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
第八条 (项目审核)
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承办部负责对团体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开拓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开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单位获得项目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开拓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第十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项按《资金办法》与《工作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商财〔2015〕2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境外展览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单个标准展位最高限额 |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
50% |
15000元 |
公共布展费(只限团体项目) |
展位费的20% |
3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2、企业应按实际参展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数申请项目,单个展会每个企业最高可申请3个标准展位支持。单个展位超过9平方米的非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核算。
3、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其中团体项目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4、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展览会资格。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时,应提供参展企业汇总表,参展的企业应在10家(含10家)以上。
二、境外专利申请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支持限额 |
发明专利 |
50% |
50000元 |
实用新型专利 |
50% |
50000元 |
外观设计专利 |
50% |
50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专利申请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专利申请”类项目。
2、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包括国内申请人向境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境内外代理机构支付的专利申请服务费等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4、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同一专利、同一国家(地区)只支持一次。
三、境外商标注册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支持限额 |
注册费用 |
50% |
10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商标注册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商标注册”类项目。
2、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如委托本地有关单位办理海外商标注册,应严格区分注册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并在合同、发票中予以明确。
3、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四、管理体系认证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支持限额 |
认证费用 |
50% |
10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项目。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4、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www.cnca.gov.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5、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
五、产品认证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支持限额 |
认证费用 |
50% |
10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产品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产品认证”类项目。
2、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检测或认证。
3、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包括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认证公司或经我国认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代理公司(仅限直接授权)。
4、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5、产品认证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
6、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
六、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单个标准展位最高限额 |
ERP云服务 |
50% |
8000元 |
中国信保“信保通”电子数据交换服务(EDI) |
50% |
20000元 |
1、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类项目。
2、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项目包括购买外贸企业ERP云服务,实现企业ERP系统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信保通”EDI对接等。
3、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项目对企业购买云服务费用、为实现“信保通”EDI对接发生的ERP系统改造或升级费用予以支持。
4、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次购买ERP云服务项目。每个企业只支持一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信保通”项目。
5、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应按不同项目内容分别申报。
七、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支持限额 |
累计支持限额 |
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 |
50% |
400元 |
20000元 |
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 |
50% |
3000元 |
|
海外采购商/供货商名录报告 |
50% |
3000元 |
|
国家风险分析报告 |
50% |
500元 |
|
重点行业研究报告 |
50% |
5000元 |
|
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 |
50% |
5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类项目。
2、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包括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海外采购商/供货商名录报告、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重点行业研究报告、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等。
3、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请支持限额不超过20000元。
八、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单个标准展位最高限额 |
风险管理咨询 |
50% |
20000元 |
风险管理培训 |
50% | 15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类项目。
2、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包括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风险管理培训服务等。
3、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次风险管理咨询、风险管理培训项目。
九、培育竞争新优势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支持限额 |
风险管理平台服务 |
50% |
5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培育竞争新优势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培育竞争新优势”类项目。
2、培育竞争新优势项目包括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发的信用风险管理平台,购买各类资信报告、保单融资申请、应收账款管理等信用风险全流程服务。
3、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次风险管理平台服务项目。
【附件2】
首次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单位,应通过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系统网站www.smeimdf.org注册并填写“中小企业或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表”),网上确认提交后按归口管理向资金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材料(已在系统注册并经主管部门公示通过的企业请勿重复注册)。
1、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本单位的相关信息,并对填报的信息负责。
2、各单位在注册后请记住系统分配的用户代码及登录密码。为确保网上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妥善保存登陆密码,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3、注册信息填写中“行政区划”选择项,各单位应根据注册所在地选择到具体的区代码。
4、企业注册时,应如实填写进出口企业代码和海关编码。选择唯一的行业划分,主营业务与商品可多项选择。
5、为保证资金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的联系人应相对稳定,并如实填写联系人信息,联系人变更应及时与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联系修改相关信息。
二、资质注册提交材料要求
1、网上填写完成并输出打印的注册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独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以上文件交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请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
6、提交的书面材料统一A4格式,并按顺序装订;
7、各单位对网上填报信息及提交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附件3】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材料要求
(一)境外展(企业)项目
1、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
2、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需提供国家部门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组团单位出具的展位未申请财政补助的证明;
3、与展方签定展位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支付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或国内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5、项目申报单位参展人员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首页、签证及出入境记录页),因公出国还应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6、展会期间工作照片(照片粘贴在一张A4纸上);
7、项目总结;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境外展(团组)项目
1、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除国家规定不需要相关批复)复印件;
2、项目组织单位的招展通知复印件;
3、与展方签定展位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4、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协议)复印件;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支付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或国内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6、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复印首页、签证及出入境记录页),因公出国还应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
7、展会期间工作照片;
8、项目总结;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中外文)或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等;
3、专利审查机构、境内外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及相关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4、专利申请文件(中文)、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复印件等;
5、项目总结;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1、商标注册提供注册文件及标识和国外商标管理机构接受函(中外文)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代理机构注册,需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
2、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及相关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3、项目总结;
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2、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及相关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4、提供认证单位的有关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的认证资格证复印件;
5、项目总结;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产品认证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2、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及相关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4、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凡在国内的产品认证公司需提供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认证资格批准件、国外认证公司的授权书复印件);
5、项目总结;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
1、项目申报企业与ERP云服务提供单位的合同复印件、企业购买外贸企业ERP云服务功能介绍材料,或项目申报企业与第三方服务商完成ERP系统改造升级的合同复印件,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企业ERP系统与“信保通”EDI对接确认证明原件;
2、服务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相关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4、项目总结;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七、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
1、项目申报企业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的资信协议复印件或资信产品申请表复印件;
2、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相关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3、项目总结;
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八、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1、项目申报企业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的风险管理咨询协议复印件或风险管理培训申请表复印件;
2、咨询报告复印件或培训资料和参加培训的企业人员签到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培训工作照片(照片粘贴在一张A4纸上);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相关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5、项目总结;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九、培育竞争新优势
1、项目申报企业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的风险管理平台服务协议复印件;
2、项目申报企业使用风险管理平台服务网页截图;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相关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4、项目总结;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十、申报材料统一要求
1、每个项目均须提供网上填写完成并输出打印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2、所有提交书面材料每一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3、提交的书面材料统一A4格式,并按顺序装订;
4、提交书面材料中的外文关键条款应提供中文翻译;
5、各项目的总结应如实反映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及取得的效果,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6、各单位对网上填报信息及提交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7、所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均一式两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利用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做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5]612号),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北京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预算下达我市的外经贸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外经贸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制定外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商务委根据本市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专项资金预算。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
第五条 外经贸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对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及“双自主”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业培训和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其中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及“双自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
2、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定,推动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外贸信息调查服务体系,提升各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及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创新发展,产品质量提升,培育竞争新优势。
(二)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当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技术。
(三)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具体包括:
1.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市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业务范围详见附件)。重点支持: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品牌建设,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2. 技术出口。指我市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3、鼓励和支持我市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支持我市服务贸易企业、商协会、相关培训机构等积极开展服务贸易相关活动。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境外设点项目、骨干服务外包企业租房、自建或购房补贴项目、离岸业务奖励项目、获得国家支持的人才培训项目、服务外包行业整体促进项目等给予支持;支持开展技术贸易、文化贸易等;支持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设;支持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文化贸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贸易相关研究、培训等工作。
(四)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1、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围绕铁路、电力、通信、工程机械、航天航空、钢铁、有色金属深加工、建材及化工生产线、汽车、船舶和海洋工程等优势产业,以及农业、林业等国家重点规划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投资合作。具体包括:
(1)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北京市重点规划的投资合作项目及以人民币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
(2)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2、支持改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运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支持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辐射面。
3、支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5]296号)规定,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4、开展企业走出去培训及平台建设。支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走出去”系列培训,建设企业走出去信息服务引导平台及风险防控平台,帮助企业切实提高走出去及国际化经营能力。
5、对受主管部门委托的本市地方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为目的所开展的促进工作进行补助。
6、其他纳入国家有关重点投资合作规划项目。
(五)支持促进商业会展业发展。
(六)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展览展示、交流推介、产业损害预警、投保信用保险;促进企业走出去、行业咨询培训、外经贸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等为外经贸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七)改善外经贸发展环境及国家和北京市重点支持的外经贸发展领域。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外经贸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为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及其他经中央部委、市政府确定或批准的方式。
第七条 对于中央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要求经初步审核后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进行评审后,财政部将资金下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财政部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市商务委,并由市商务委及时拨付至相关企业、单位。
第八条 对于中央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以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专项资金按以下规定方式和标准使用。
本细则第五条(一)1对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及“双自主”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的使用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1;
本细则第五条(三)1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使用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2;
本细则第五条(三)1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项目的使用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3;
本细则第五条(三)2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技术出口项目的使用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4;
本细则第五条(三)3鼓励和支持我市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所规定的使用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5;
本细则第五条(四)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项目的使用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6;
本细则第五条(一)2中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的使用方式和标准详见年度通知。
第四章 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在不改变外经贸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将外经贸专项结余资金调整用于年度重点支持项目。
第十条 同一项目已享受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外经贸专项资金项目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统一申报。
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由区县商务委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各类资金支持方向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类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由市商务委直接进行项目审核。
经市商务委复审通过的项目,按照商务系统“四统一”的原则交由按规定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资金审核。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按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可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外经贸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等。提取比例不超过市级外贸资金总额的2%,并严格控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外经贸专项资金各类资金项目预算应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及考核指标,根据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确定下年度资金预算额度。
第十六条 外贸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按照北京市商务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可采取现场验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等方式。各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及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提供假发票、假证明文件、假资质文件等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查属实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若干措施的意见》(京商务计财字[2009]10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企[2014]24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