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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发布时间:2017-01-28 作者:国华育展 点击:3096
河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安排资金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确定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河北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OO万美元以下;
2. 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组织河北省省内企业或行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 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 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
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 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将市场开拓资金下达我省后,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采取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分为省级使用部分和设区市、直管县使用部分。设区市、直管县使用部分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省级企业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省范围内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出项目申请,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审定后将市场开拓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企业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向所在地财政局、商务局提出项目申请,由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审定并拨付项目资金,同时将资金拨付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市场开拓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算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和商务局每年应对币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2月底前将清算资金文件、资金总结报告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而材料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外展览会 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境外展览会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50%

公共布展(只限团体项目)
50%



(二)境外展览会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3、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4、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具有组织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5、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中小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 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中外文)
2. 参展人员护照及签证(中国海关出入境放行章)复印件;
3. 组展方的收费通知复印件;
4. 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或证明资料复印件;
5. 支付外汇费用的,须提供支出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6.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7. 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
8. 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二、境外市场考察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交通费 50%
生活补贴 50%
(二)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的申请要求
1. 境外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2. 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2天,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3. 境外市场考察费用指进行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
1. 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
2. 国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4. 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赴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地区支持比例为70%,赴其它地区支持比例为50%。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护照及签证(中国海关出入境放行章)复印件;
2、出国考察人员机票(船票、车票)及购票的发票复印件;
3、国外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出国考察报告;
5、出访行程单;
6、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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